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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学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发布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4年09月09日    阅读次数:4573

 

为规范我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维护学校声誉,本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负责的原则,对《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合理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一、就业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毕业生和用人单位通过双向选择达成就业协议后,签订就业协议书,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根据已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制定并上报就业方案。

二、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每份三联,单独编号,原则上每生一份。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的签订。

1. 首先由毕业生本人如实填写“毕业生情况及意见”栏的所列内容。其中“应聘意见”是指毕业生对用人单位的承诺。

2. 其次由各学院签字盖章。签字是指学院领导或专职就业工作人员签字,盖章是指各学院行政用章。

3. 毕业生就业部门意见栏签字盖章,可在用人单位签章前或后。

4. 用人单位情况及意见栏所列内容,由用人单位及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如非生源地的民营、私营等无上级主管部门的单位,需加盖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章。

四、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经毕业生签名、用人单位、所在学院和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签字盖章生效后,及时交用人单位和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各一联。

五、毕业生必须于6月集中办理报到证前将签订的就业协议书上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未按时上交协议的毕业生派遣至生源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六、遗失损坏补办、违约换发协议书:

1. 遗失协议书,填写《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2. 损坏协议书,须以旧换新,填写《毕业生协议书遗失补办申请表》。

3. 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在学校上报就业方案之前,又找到新的工作单位,需重新签订就业协议的,须先出示与原协议单位的解约函,终止已生效的协议,填写《毕业生协议书违约换发申请表》按违约申请补办。

4. 如果用人单位虽在协议书上加盖公章但未生效,毕业生需重新签订就业协议,必须交回原协议书三联,可不按违约处理,填写《毕业生协议书违约换发申请表》申请补办。

5. 以上各条均须填写相应表格,并附相应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协议补办、换发申请,经审核同意签章后,交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并在网上公示三天后,方可予以补办。每生只补发一次。

七、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后又考取研究生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解约事宜,以免影响本人和学校诚信。考取研究生未签订就业协议者,将就业协议书交回学校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

八、毕业生在毕业前仍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就业协议书由个人保存,继续使用。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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